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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两岸投保协议

2012-08-08 14:13   来源:华夏经纬网  责任编辑:孙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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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海协、海基两会第八次“陈江会谈”即将于9日在台北圆山饭店举行,预计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障与促进协议》(简称“投保协议”)与《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两项协议。

其中,外界对于两岸“投保协议”有非常高度的期待,然而,根据海基会江丙坤董事长表示:该协议“并非解决所有商务纠纷的万灵丹”,他提醒台商要“熟悉法规、了解环境、慎选伙伴、签署合同”。

江董事长的谈话非常有道理,台商到任何国家、任何地区去投资,难免会遇到不同程度的纠纷,需要建立制度化的保障机制,但是如同人的身体健康是“预防重于治疗”一样,企业的投资纠纷当然是事前预防总比事后处理来的好。

台商自从1980年代开始赴大陆投资以来,根据大陆统计,迄今年6月底止,共有8万7千件台商赴大陆投资案件,这么多的台商投资案,当然有可能发生“投资人与政府”(P2G)、“投资人与投资人”(P2P)的纠纷。

过去大陆曾在1994年3月5日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及1999年12月5日实施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针对台商P2G的纠纷,根据《实施细则》第27条与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台湾投保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根据大陆的法规,台商遇到P2G纠纷时,可以经由台办来进行“纠纷解决”,或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行政诉讼”。

根据海基会表示,在两岸投保协议中,P2G则有双方直接协商、上级行政单位协调、两岸主管部门协处、第三方调解程序和行政救济或司法程序等多层次的解决办法,在大陆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制度化”与“多元化”解决商务纠纷的管道,保障两岸投资人的投资权益。

针对P2P的部份,根据《实施细则》29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根据大陆的法规,台商P2P纠纷有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诉讼等方式。

在仲裁的部分,大陆法规规定“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两岸投保协议则在大陆法规的基础上,再增加经双方当事人合议后,可透过两岸仲裁机构至两岸以外之地进行“仲裁”,为台商增加一条解决P2P纠纷的管道。

两岸投保协议除了建立P2G、P2P的纠纷解决机制外,还包括投资的公正公平待遇、以及提供透明、便捷的投资环境,对于增进双方投资、提升产业合作,也有非常重要的帮助。投保协议是ECFA后续4大协议中第1个签署的协议,根据江董事长表示,具有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

总而言之,台商应正确认识两岸投保协议,千万不要把投保协议看成解决所有商务纠纷的万灵丹而任意妄为,一定要根据江董事长所说,事前透过会计师、律师研究法规来进行投资程序,并且要熟悉法规、了解环境、慎选伙伴、签署合同。投资后一定要正派、合法、小心翼翼经营,也要妥善照顾劳工,事业有成后要回馈社会,提升台商地位。倘若不慎发生纠纷,也要了解投保协议的相关内容,透过两岸制度化、多元化的机制来有效解决,保障自身的投资权益。(来源:中央日报网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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