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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云林县征收“碳费” “环保署”不同意

2012-05-10 09:4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靖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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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10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高雄市、云林县相继“立法”向企业征收温室气体排放费用,“环保署”邀各部会研商后认定,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费用课征属当局权责,地方不得征收,否则会有争议。

“‘环保署’长应该‘顾空气',对地方维护空气污染决心,应乐观其成才对。”“环保署”不同意云林县政府征收碳费,云林县长苏治芬昨天表示:“我完全不能接受。”

高雄市环保局长李穆生也说,高雄市推动“高雄市事业气候变迁调适费征收自治条例”,法令没有明文规定这不是地方的权限,“环保署”的做法“侵犯”地方自治权,“不是当局说了就算”,高雄市决定依原计划进行,“高雄市事业气候变迁调适费征收自治条例”议会已一读通过,五月底可望完成二、三读。

全台工业总会秘书长蔡练生则呼吁高雄的企业抗缴“气候变迁调适费”,如果高雄市政府坚持要收,产业界会停止在高雄的投资,引发的产业出走和失业等后果,由高雄市府自负。

高雄市政府订定“高雄市事业气候变迁调适费征收自治条例”草案,打算对中钢、中油等108家年排碳1万吨以上的企业,收取每吨15元(新台币,下同)的“气候变迁调适费”,草案日前已送高市议会。

若完成“立法”,高市府一年可增加九到十亿元收入,用在补助企业节能减碳,而中钢就“贡献”近3亿元。

云林县政府认为台塑六轻大量制造二氧化碳,严重污染环境换取巨额利润,除要求六轻补助农民造林减碳,并拟订碳费征收条例,预计1年可课征约34亿元碳费。

不过,“环保署长”沈世宏说,“环保署”邀内政、财政等部会代表研商,认定温室气体“并非完全地方自治事项”。

他表示,温室气体排放并非直接影响当地,而是平均浓度升高导致暖化、气候变迁,因此“在高雄排放等同在台湾排放”,向企业收取温室气体排放费,必须由当局统一办理,地方收费的适法性有问题。

苏治芬表示,云林县政府计划征收的碳费,符合地方自治权限和污染者付费精神,与“行政法”中的空气污染防制法相似,“‘环保署’把碳费与碳税搞混了,应该重新思考。”

她表示,“财政部”不核定云林县提出征收“碳税”,另提“碳费”,“环保署”也不同意,云林县政府今年1月,已向大法官会议申请,希望大法官会议尽快解释,6月8日也将举办绿能与减碳论坛,收集各界对碳费的意见,希望当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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