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罗福助没有报到服刑 检签22张拘票逮人
2012-04-25 07:4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靖 孙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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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表示,台湾对人犯的监听仅限于犯罪侦查阶段,导致检察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起诉后就无权监控被告行踪;美国容许以逮捕犯罪者为目的,监听待执行的受刑人,台湾现行法制连要掌控判决确定罪犯的行踪都不容易。 检方指出,“法务部”颁订的“防范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联系作业要点”,规定只能“观察”被告动态,不能侵犯其隐私,只要进入密闭空间,执法人员就无计可施;即使被判刑确定者也没有配合义务,执行人员无法监控。 台媒:名人一再逃匿应找办法防范 台北地检署执行罗福助发监案出现答案,罗福助一如外界所预期,并没有出现。司法机关侦查案件找人不外跟监、监听两种武器,但法律规定限用于侦查中,执行人犯发监的执行检察官两手空空,以至于知名受刑人逃亡一再发生。 罗福助的逃亡,其实并不令人意外,他脱离司机关掌控,也坐实刑事诉讼法的缺漏,现行法律没有有罪羁押制度,造成人犯审判期间交保在外,判刑确定后却找不到人,以致在长久侦查审判之后无法制裁他们,正义无法实现。 侦查检察官启动办案时,可以对嫌疑人采取跟监,强制疑犯到案,指挥警调查缉毒品案,也可以对疑犯施以监听,并且在毒品交易时,利用现译方式明确知道毒犯的活动范围,但对发监的“执行检察官”而言,却没有此种执法权力。 对即将发监的受刑人而言,抓人的责任落在执行检察官身上,但监控时,不能响到受刑人的隐私权,监听时,又因没有合理的搜证理由不会被获准,执行科检察官因此对确保受刑人发监执行,只能三托四请请人帮忙,还不见有效果。对此,“司法院”应与“法务部”、“内政部”携手研究出一套制度,而不是等问题发生后,还是两手一摊,依然互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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