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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寻求“保外就医”无异于自认其罪

2012-03-31 15:14  澳媒 来源:中国台湾网  责任编辑:孙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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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为了能够离开监狱,动作不断。绿营内部连署活动一时声势浩大。其妻吴淑珍甚至在狱外指挥了一场要求“保外就医”的“救扁”大行动。澳门《新华澳报》今日刊载署名富权的评论文章从法理层面分析,若陈水扁为了离开监狱寻求保外就医,就等于是直接承认自己有罪了。

全文摘编如下:

包括开庭审议前的羁押在内,已被关押了4年的陈水扁,“没有病也关出病来”,被关得疯狂了,老是想着能够早日离开监狱。为此,陈水扁多次在狱中策划指挥其子弟兵进行“冲关”。但从有可能会推翻其罪责的“司法重审”,到只免其刑而不赦其罪的“特赦”,都不得要领下去,近日又在狱中策划,并由吴淑珍在狱外指挥了一场要求“保外就医”的“救扁”大行动,在民进党和“台联党”籍“立委”及支持者中发起联署活动,一时声势浩大,甚至还有本土社团致函美国总统奥巴马求助。此显示,陈水扁为了能离开监狱,已等于是直接承认自己有罪了。

实际上,司法重审、“特赦”和“保外就医”三者在刑责问题上的分野,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其中“司法重审”,是自认为无罪,因而希望能透过重审来推翻法院先前对其有罪的判决。为此,陈水扁曾以发表“狱中札记”《如果我跟马英九辩论》的方式强调,“我要的是重新审判,还我清白”,并透过其宝贝儿子陈致中声称“我父亲是清白无罪的,不要求‘特赦’,只希望重审扁案,因为有罪才有‘特赦’,而父亲则是冤枉的、无罪的,因而要求公平公正的审理,透过这些程序才能还父亲无罪判决及清白公道”。而按照台湾地区的“赦免法”规定,“特赦”是对特定刑事犯,于判决确定后,免其刑之执行。“特赦”的效力仅消灭其刑,非消灭其罪,故必须明令宣告复权而后才可恢复公权。如再犯罪时,构成累犯。因此,陈水扁倘是争取到以“特赦”方式出狱,他的刑期虽然可以撤销,但他已被司法机关终审确定的罪行,却是仍然存在,因而他仍是有罪之身,而其中的贪污罪仍依法被剥夺一定的政治权利,包括不得在台湾地区领导人、“立委”等公职选举中成为候选人等。

但保外就医则完全不同。按照国际惯例,“保外就医”并不是刑罚的任何一个种类,而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暂予监外执行”。而在台湾地区,“保外就医”的法律依据是“监狱行刑法”第58条:“受刑人现罹疾病,在监内不能为适当之医治者,得斟酌情形,报请监督机关许可保外医治或移送病监或医院。监狱长官认为有紧急情形时,得先为前项处分,再行报请监督机关核准。保外医治期间,不算入刑期之内。但移送病监或医院者,视为在监执行。”并有“保外医治受刑人管理规则”加以严格规范。包括第3条规定;在保外医治期间保持善良品行,不得有违法犯纪的行为;保外医治期间届满或于病情稳定经通知返监执行时,依限至指定的机关报到,返监执行;在保外医治期间,不得擅离或更换指定的医院,惟因病情需要时,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原执行监狱申请同意更换医院,但情况急迫时,得先为之,并于七日内陈报原执行监狱备查;不得对被害人、告诉人、告发人、证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身体或财产实施危害或恐吓的行为;在监狱访察人员访视时,就身体健康、就医情况、居住地址及工作环境等提出报告,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书;除维持日常生活及职业所必需外,未经监狱许可,不得从事与治疗显然无关的活动;其它经监狱认为应遵守的事项。其第4条也规定,保外医治受刑人倘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的,监狱得报请“法务部”废止其保外医治许可:

一、违反保外医治受刑人应遵守事项者;二、于保外医治期间另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无正当理由,未依医嘱住院或接受治疗者;四、其它有废止保外医治许可之必要者。

其第5条则进一步规定,监狱发现保外医治受刑人有前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于指定期日至“地检署”报到返监执行。倘保外医治受刑人未依所定期日报到,监狱认有废止其保外医治许可的必要者,应检附最近一次保外医治核准函、诊断证明书及访察纪录等相关数据,一并陈报“法务部”废止其保外医治许可。监狱于接获“法务部”废止保外医治许可核准函后,应即连同上述数据送请检察官处理。

因此,保外就医只是以“监外”代替“监内”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的暂时措施,而不是以释放或流放罪犯形式完全取代监禁刑罚或变相提早释放罪犯;保外就医在实施过程中的特点为:一、“保外就医”是有时间性的,当罪犯已不再有严重疾病需要继续保外就医(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二、“保外就医”不是将罪犯放了便算,而是执行机关应当在保外就医期间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三、执行机关如认为保外就医的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可以废止其保外医治许可。

也就是说,“保外就医”将受到许多限制,这是诸种离开监狱的方法中,最为“屈辱”的一种,不但是等于承认自己有罪,只不过是在监外执行而已,而且其在监狱外就医的时间,并不抵折刑期,一旦病好了必须返回狱中服刑,而且是必须接续起已经实施的刑期,并继续执行下去,并不能扣除保外就医的那一段时间。

为何连这样“屈辱”的条件,陈水扁也会愿意接受呢?看来,他终于是“大彻大悟”地“想通了”,要求司法重审无疑是缘木求鱼,不要说是马英九不会轻易启动,就是保持立场中立的司法官也会以“依法无据”为由予以拒绝。那么,就退而求其次,寻求“特赦”吧。其如意算盘,是希望马英九在520就职时进行宣布。但是,不要说是马英九出于种种因素考虑而不会有此打算,就算是答应了,也将会受到“赦免法”关于只能对已经终审定谳的被告人实施特赦的规定的限制。而陈水扁目前被三审定谳的只是“龙潭案”,还有其它几个案子倘待审判,其中的一些案件被终审有罪的可能性较高。因此,目前即使是“特赦”陈水扁,也只能是针对其“龙潭案”而言,而他在被“特赦”释放出狱后,当其它几个案子被终审有罪时,这个“特赦令”不可能延及此后所判之各案。因此,倘是希望能有一个“终局结案”,将“特赦令”发挥最大的作用,还须等待陈水扁所有涉案都审结之后。这就需要好几年的时间。

因此,就只有“保外就医”一途了。这就说明了两点:其一、陈水扁急于离开监狱,已到了饥不择食的地步。即使是要明知要接受胯下之辱,也在所不惜。其二、陈水扁的健康确实是出了问题,只有保外就医,才能遏止病情恶化,并得到治疗。而陈水扁提出“保外就医”的诉求,倒是不会引起民间太大的反感,因为毕竟没有消灭其罪名及刑责,而且是人道主义。

其实,倘若让陈水扁保外就医,不甘寂寞的陈水扁必然会到处趴趴走,反而会让民进党陷入被动,形象进一步受损。正因为如此,正在准备竞选民进党主席,而且胜算甚高的苏贞昌,拒绝参与联署,就是要避免背上这个包袱。而不能参选本届党主席的蔡英文,反而转趋积极,一改过去不愿涉扁议题的被动局面。这也难怪,如果影响到民众对民进党的观感,也与她作为“普通党员”完全无关。相反,由于倒是会令苏贞昌的形象受损,自己在2014年的下一届进党主席选举时,就能乘虚而入,火中取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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