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13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花莲县卓溪乡发生卓清村村长选举贿选案,候选人李菊妹被判1年6月有期徒刑,昨天她由赖永顺、李春诚两名证人陪同召开记者会,声泪俱下指控警方教唆伪证,害她将被发监服刑,警方郑重澄清绝无此事。 李菊妹2010年参加卓清村村长选举时,涉嫌以每票1000元(新台币,下同)贿选,经警方查获后,移送花莲地检署侦办。在地方法院审理时,她否认买票,最后遭判3年徒刑。 李菊妹不服提起上诉,后因长期诉讼感到身心疲惫,在花莲高分院二审时向法官认罪,希望换取法官原谅和缓刑,但最后遭判刑1年6个月;上诉“最高法院”,遭驳回定谳。 “这样公平吗?”李在记者会上数度强调自己清白,是遭警方诬陷冤枉,无法接受这种判决。讲到激动处,她从桌下一路跪爬到记者面前,希望媒体伸张正义。赖永顺、李春诚因做伪证,良心不安,昨天出席记者会时,也拿出自白书陈述当时情形。 李、赖两名证人在2010年7月检察官侦讯时,已当庭认罪并立切结书,检察官不起诉,不过李春诚指出,王姓警员在选举期间曾多次与他见面给钱,最后一次他被带到分局,王给他1000元,要他说是李菊妹给的买票钱,随后就把钱收回做为李菊妹买票的证物,他真的没拿到李菊妹的钱。 赖永顺提及当时他被两名警员带回玉里分局时,员警曾询问他身上有没有钱,他说没有。随后,员警便载着他向亲戚借了1000元,回到分局后,员警对他说:“有人密报说你收贿,所以你一定要这样说,这1000元是李菊妹给你的买票钱,不然你会有事情。”对于笔录内容,他自己没看就签名盖章。 警方表示,仅就罪责分析,并无教唆做伪证意思。对于自白书中的指控,承办的王姓警员强调“绝无此事”,将保留法律追诉权,维护权益。 花莲地检署主任检察官许建荣指出,由于三审判决已定谳,李菊妹仍须入监服刑,但针对李菊妹及赖、李两男等提出警员伪证的说法,检方将调阅全卷深入调查,若调查确定伪证成立,李菊妹可以依法提出再审,再审判决若对李有利,将可针对已入监服刑的部分提出冤狱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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