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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内性交易专区需周延配套措施

www.fjsen.com 2011-11-09 15:57  台媒 来源:中国台湾网 我来说两句

台湾《中华日报》8日针对台当局授权地方政府设置性交易专区一事发表社论。社论指出,除非有周延的配套措施,否则性交易专区之设置恐将难有着落,性产业有条件合法化也会成为画饼。

社论摘编如下:

台当局民意部门日前通过“社会秩序维护法”修正案,授权地方政府设置性交易专区,专区内“娼嫖不罚”,专区外“娼嫖皆罚”。此项规定解决“违宪”争议,但几乎没有一个县市政府愿意配合,除非有周延的配套措施,否则性交易专区之设置恐将难有着落,性产业有条件合法化也会成为画饼。

台湾在“日据时代”就引进公娼制度,授权地方政府划设管理专区,其后废娼存娼争议不断,在妇女团体“维护善良风俗”的强大压力下,公娼制度逐渐式微,目前全台只有宜兰县、桃园县、台中市、台南市、澎湖县等五县市11家合法性交易场所,公娼仅有49人。惟日日春关怀协会估计,台湾地区每年嫖客约3000万人次,性产业年产值至少600亿元,说明性产业确有其需要。

2010年11月6日,大法官会议第666号解释文认定,“社会秩序维护法”的“罚娼不罚嫖”的规定有违平等原则,必须在两年内即今年11月6日失效。为了避免“违宪”与“立法”怠惰,台当局行政主管部门与民意部门联手火速通过修正“社维法”,确立“娼嫖皆罚、专区除外”法旨,授权地方政府设置性交易专区。

但“社会秩序维护法”修正案经民意部门审议通过后,没有任何县市政府表达设置性交易专区的意愿,而且无论赞成或反对性交易合法化的团体,也都不能接受性交易专区之设置。社维法修法旨在保障弱势人权、符合现实需要,为甚么会出现“人人喊打”状况?自然值得探究。

就公共政策来谈,落实“娼嫖皆罚、专区除外”法旨,的确是棘手的两难问题。从事性交易工作的娼妓和借性交易满足性需要的嫖客,都认为性产业应该除罪化,主张娼嫖都不罚;妇女团体组成的“反性剥削联盟”则强烈反对性产业合法化,主张罚嫖不罚娼,而且要严惩因性交易得利的第三者(如媒介人)。

在另一方面,这是典型的“邻避”( Not in my back yard,NIMBY)问题,民众普遍认为设置性交易专区“确实有此必要,但不能设在我家后院”。当初政策决定设置专区,就是基于多数民意认为应该有条件开放成人性交易,并普遍支持集中在特定专区。但无论政府怎么决定,都很难让大家满意。

就现实问题而言,若“嫖娼皆罚”,对性工作者无异剥夺其工作权与生存权;若“嫖娼皆不罚”,形同鼓励性交易,而使社会风气更加败坏;若“罚娼不罚嫖”,则明显违宪;若“罚嫖不罚娼”,不只违反人性也变相的惩罚弱势性工作者。

其实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面临同样的问题,性交易是否合法?因民俗而有不同,纵然嫖娼都不罚的国家和地区,对于设置专区也不无争议,荷兰以阿姆斯特丹红灯区闻名全球,目前正考虑是否缩小红灯区范围。反观台湾,在性交易罪罚化与性工作污名化的氛围没有去除之前,争议必然难以平息。

当务之急,首应针对修法后衍生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例如专区如何设置?各县市如无设置意愿该怎么办?专区设置前是否严格执行“嫖娼皆罚”?执法空窗期究竟多长?3个月宣导期如何执法?裁罚标准如何一致化?凡此若无妥适配套措施,势将徒法不足以自行。

  • 责任编辑: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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