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岛内“师生恋禁令”:爱不等于性
www.fjsen.com 2011-11-03 15:38 台媒 来源:中国台湾网 我来说两句
关于赞成或反对岛内教育部门的“师生恋禁令”,台湾《联合报》1日刊载评论从爱与性的关系以及恋爱自由两个方面,再次做出深度探讨。 评论摘编如下: 台湾华梵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吕健吉指出,昨日在学校上“爱情哲学”的课程时,特别以“教育部门明令禁止师生恋”议题让同学讨论,但同学赞成或反对的理由,似乎都说不出个所以然。 因此,个人觉得教育部门或有意订定规范的大专院校,应该要更明确定义何谓“师生恋”,要不然可能会衍生更多问题。 首先应澄清的是,所谓师生恋指的只是单纯的男女之间的恋情,还是要加上性接触或性关系?如果只是用含混的亲密关系,可能会有所不清。 性关系与性接触是可以具体描绘的某种身体接触关系。但是亲密关系是法律用词吗?是指性接触、身体接触或是心灵的亲密关系也算呢? 如果依照的“教师自律公约”,教师和学校学生不应发展违反伦理的情感、爱恋关系。此一规范所言的意义是不该发展情感、爱恋关系?还是不该发展“违反伦理”的情感、爱恋关系呢?若是后者,则任何一对恋人只要是违反伦理者,原本就是错误的行为,何以要特别强调师生关系呢? 媒体的报道和民意代表的质询及一般人的观感,把上述状况皆以“师生恋”来泛称,将会让师生关系紧张;更不可以用师生关系“不对等”来做为反对师生恋的理由。我也不清楚,若爱是某种的互补,则何来对等呢? 同时,爱情也无法强迫或利诱,充其量有些人只能够以此来要求不当的性关系,但这已有其它的法律来规范,并且这也非真爱,则何必由此角度来做为反对师生恋的诠释呢? 总之,爱情不等于性关系,不合乎伦理就是不对之事,无论是否为爱情;爱情也没有身份之别,因而师生恋,只要是合法、合乎其它关系的爱情伦理,就不要因其身份的关系就反对两人的真爱关系!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是禁止民众谈恋爱的,所以不涉及性关系及违反道德伦理的师生恋,何罪之有? 又有新北市的陈柏榕指出,教育部门明令禁止“师生恋”。有专家认为老师和学生是权力不对等的关系,所以要为人师表谨守专业伦理道德,避免师生恋。这对老师们是多大的轻视。 专家们希望老师守的伦理道德,竟然是不要发展师生恋,而非在师生恋中维持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其言外之意,似乎是认为老师没有能力处理自己对学生的爱,甚或无法处理学生对自己的爱。 如果为人师者真如此无能,那教育部门怎么不怕这种规定会让老师对学生们说:“你们不要爱上我喔!如果谁爱上我,我就把谁当掉。” 同时,这种规定揭露了校方处理此类事件时龟缩无能的心态。校方面对校内的性侵、性骚扰,应该要有能力把不适任的教师筛选出来,而不是在发生事情后,以“师生恋”违反伦理来模糊焦点。 积极面该讨论的是恋爱的教育。我相信“恋爱”是一种正面的力量,可以学习、可以使自己成为一个更好的人。一个希望透过恋爱宝典来教育民众的单位,却在学校里否认了恋爱的价值,在这种自相矛盾中,不难看出价值观的退步。 教育民众如何谈恋爱,而非禁止民众谈恋爱,这才是“教育”的目的。杨过和小龙女都成眷属了,别再把那些吃人的礼教拿出来吓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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