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侵女童轻判谈台湾司法改革
www.fjsen.com 2010-09-07 15:45 台媒 来源:中国台湾网 我来说两句
台湾《中华日报》7日发表社论:从性侵女童轻判谈司法改革方向。社论指出,岛内被性侵的儿童少年案件逐年增加,为弥补台湾司法判决背离人性的缺口,除了“修法”之外,应加速司法改革,建立司法评鉴制度,应建立法官评鉴机制与退场机制,早日淘汰不通人性、与社会脱节的法官。 全文摘要如下: 台湾一连出现法官轻判幼童遭到性侵案件,引发各界挞伐,马英九也站出来说,“司法一定要独立,但绝对不能孤立,尤其不能在孤立之后,又有权力和知识的傲慢,必须贴近庶民的感受”。为弥补台湾司法判决背离人性的缺口,除了“修法”之外,应加速司法改革,建立司法评鉴制度,让不适任的司法官尽速淘汰。 根据“内政部”统计,岛内被性侵的儿童少年,过去五年多达18570人,其中六岁以下儿童遭到性侵案件更是逐年增加,2006年为185件,2007年增为270人,如果以“黑数”通常是通报案件7至10倍来估算,台湾每年就有2、3千名六岁以下儿童遭到性侵,其严重性可想而知。 近来多起儿童遭性侵案令人侧目,症结在于法官判决与外界看法落差太大,包括高雄县一名6岁女童遭林姓男子性侵,检察官以加重强制性交罪起诉,求刑7年10个月,一审法官却以“女童未强烈反抗”、嫌犯“未违反女童意愿”为由,轻判3年2月;另一吴姓男子性侵3岁女童,“高院”亦以无法证明违反女童意愿为由,发回更审;另有廖姓男子性侵女童,因女童记得遭性侵时间与医师判断有出入,竟获判无罪。 上述“司法判决风波”爆发之后,“司法院”已函请“法务部”,尽速提案修正法规,对性侵7岁以下幼童者,不论是否违反意愿,一律以加重强制性交罪论处,即处以7年以上徒刑。但匪夷所思的是,“高院”高层竟然表示:“究竟有无违反被害人意愿,需视具体客观事实来认定。” “高院”似乎认定法官的判决没有错,而把问题归诸法条的适用。按照“高院”的说法,法官审理未满14岁之男女遭性侵案时,如果“被告违反被害人意愿”,即适用法规第221条(强制性交罪),并以第222条(加重强制性交罪)第1项第2款加重其刑,而“若未违反被害人意愿”,则适用法规第227条第1项(对满14岁男女性交罪)论处。 事实上,2005年“修法”之所以将未满14岁之男女受到性侵害以强奸论,就是认为少年并无同意、承诺能力,所以对加害人引用新修正之法规第227条第1项第2款加重刑责,孰料却变成减轻加害人刑责的依据;再说,稚龄孩童懂得甚么叫性侵?又如何反抗成人的强暴胁迫?如果幼童迫于暴力或被糖果引诱,在成人性侵时没有强力反抗或高声叫喊,难道就同意性侵吗?法官就可以解释为“未违反其意愿”吗? 就事论事,性心理变态而性侵儿童,其罪不可恕,因为这种恶行会成为儿童终生梦魇,生理和心理的创伤永远无法抚平。法官任事用法,要依据“法条”,更要秉持良知,所谓“法官之不智乃为无辜者之灾难”、“法律对寻求正义者,不得吝惜而不予以正义”,法官身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难道不应该三思斯言吗? 社论认为,针对性侵儿童“修法”,使法规不复存在模糊地带,固有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应建立法官评鉴机制与退场机制,早日淘汰不通人性、与社会脱节的法官,否则一定还会有许多儿童在暗夜哭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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